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264号
申请人: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 *。
法定代表人:邓鹏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鑫,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牛兰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洪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 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天津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 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晓静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