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259号 申请人: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21号院1号楼7层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961568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余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女,1996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北京余庆***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1352.3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1352.3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4126.76元,由申请人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