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5民初2883号 原告:***恒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侯家庙乡羊坊路口村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MA091TTL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21号院1号楼7层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961568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恒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恒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7元,减半收取3008.5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恒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