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丰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油天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汇丰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5466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对原告中油天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丰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京0111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21)京0111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二段之后,第三段之前增加一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