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5466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对原告中油天禹(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丰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京0111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21)京0111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二段之后,第三段之前增加一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