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颂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云颂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4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A幢604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X4CT2。
法定代表人应豪。
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桥街117号,组织机构代码:328278786。
法定代表人肖宇。
被执行人肖宇,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浙0105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060元,支付原告损失(以116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1元、保全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1641元。但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被执行人肖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已执行到执行款11827.34元,优先偿付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7775.34元。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宇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镇浔江北区体育路042室不动产,但本案对该不动产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执行人肖宇户籍地基层组织予以实地查找,无信息反馈。申请执行人***颂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公积金等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颂科技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4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红宇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肖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洪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