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

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男性,汉族,1992年03月25日出生,住铜川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73969.75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047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
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本院依法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新时代商业广场4幢40101,面积106.9平方米、4幢40102,面积106.9平方米;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惠民佳苑6幢10201,面积1640.47平方米、6幢10101,面积1627.11平方米、6幢1-101,面积1338.57平方米,冻结其名下账户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李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4047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2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