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

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男性,汉族,1992年03月25日出生,住铜川市。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全立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费273969.75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每万元每日1.75元计算),负担本案执行费4047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租赁费273969.75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40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