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地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01民初189号之二
原告:邓成贵,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九龙县魁多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地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2栋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成贵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地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邓成贵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成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成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邓成贵负担。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赖  三
审判员 扎西青措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陆 化 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