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吉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4民初25499号之一
原告:鄂州吉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七里界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何秀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滨湖西路西侧石山拆迁安置楼A栋底层自东向西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鄂州吉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州吉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吉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吉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6元,由原告鄂州吉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丽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