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3426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15D,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3)川342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80000元;二、缴纳执行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600元。2024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提起再审并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2024年4月2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将案款及执行费182600元提存处理,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裁判结果生效后,本院再对本案案款进行处置,***表示同意本院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应当中止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342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2600元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