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3426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15D,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3)川342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80000元;二、缴纳执行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600元。2024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提起再审并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2024年4月2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将案款及执行费182600元提存处理,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裁判结果生效后,本院再对本案案款进行处置,***表示同意本院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应当中止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342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2600元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