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执2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566322。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255784134。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255694091。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玉蓉,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俞建国、陈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26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暂缓处置本案抵押物。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103执2217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俞建国、陈玉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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