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弘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海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3155X7。
法定代表人:俞明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弘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风路3999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2244665L。
法定代表人:杨再华。
原审被告: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陈玉蓉,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三号桥南(同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091R。
法定代表人:李阿英。
原审被告: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690138478。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弘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俞建国、陈玉蓉、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9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蕾
审判员  陈刚
审判员  茹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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