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2543号
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一审被告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陈玉蓉、俞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6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已明确告知预交上诉费的数额、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另外,上诉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一、准许上诉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就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6元,减半3923元,由上诉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保军 审判员  沈 斐 审判员  谢银芝
书记员  季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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