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2544号
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一审被告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俞建国、陈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6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上诉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保军 审判员  沈 斐 审判员  谢银芝
书记员  季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