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3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徐伟。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三号桥南(同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091R。




法定代表人:李阿英。




申请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3828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共计12个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不足400元,上述账户均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委托查封,为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萧山法院首轮查封,已送达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为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汪惠萍


审判员卢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