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恢1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956Y,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
负责人:陶永平。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091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桥南(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3155X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海塘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529091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
法定代表人:戚建尔。
被执行人:陈玉蓉,身份证号码XXX,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陈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11月21日权利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9月2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105609.34元。2021年11月4日经申请,本院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2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及限高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恢1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盛红梅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