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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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异110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956Y,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
负责人:陶永平,身份证号码X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校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50037X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负责人:童建荣,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091R,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桥南(同兴村)/span>
法定代表人:李阿英。
被执行人:陈玉蓉,身份证号码XXX,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3155X7,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海塘路/span>
法定代表人:李阿英。
被执行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5290919,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span>
法定代表人:杨再华。
本院在执行(2021)浙0109执恢1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陈玉蓉、***、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对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共计本金人民币84898933.90元及利息等从属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17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上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现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上级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1)浙0109执恢1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16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956Y)为(2021)浙0109执恢1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盛红梅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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