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9456号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剑科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决上诉人对龙府国用(2013)第132×××××012号、龙府国用(2012)第132×××××037号两宗国有土地权拍卖款14160714.2元在扣除拍卖费用后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的规定,本院裁定受理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一审执行法院即应停止对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分配,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基础因此已经丧失,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20年6月4日对(2020)粤13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登记立案;2020年9月1日,申请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登记立案。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38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撤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起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64.2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仲民
审判员 陈金升
审判员 张斯姝
书记员 周韦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