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9455号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剑科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柯汉良、杨少忠、陈凤茹、李梦华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的诉讼请求;2.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款项为人民币12291076.12元(注: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845万元、利息人民币3154200.3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36元、公告费人民币793.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5446元,利息暂计至拍卖成交日为人民币3154200.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拍卖成交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3.依法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主文内容,即撤销“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上诉人丰顺公司对座落于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广东鑫龙跃工业园*号宿舍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为龙府国用[2012]第132×××××0**)及地上一栋宿舍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处置时优先于被上诉人丰顺公司的债权受偿;4.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办事处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栋宿舍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处置时优先于被上诉人德荣公司的债权受偿;5.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办事处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万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栋宿舍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处置时优先于被上诉人戴剑科的债权受偿;6.依法维持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6)粤1324执26号《关于被执行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款清偿顺序分配方案》中上诉人在龙府国用[2012]第132×××××0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款人民币2283309.7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裁决;7.依法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6)粤1324执26号《关于被执行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款清偿顺序分配方案》中错误分配方案,并改判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办事处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栋宿舍拍卖成交款16628229.12元中款项人民币10007766.33元(注:扣除分配款项人民币2283309.79元,应再分配款项人民币10007766.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拍卖成交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优先分配给上诉人;8.是将本案发回重审;9.本案第一审诉讼费、第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上述人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的规定,本院裁定受理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一审执行法院即应停止对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分配,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基础因此已经丧失,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20年6月8日对(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登记立案;2020年9月1日,申请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登记立案。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38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撤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起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46.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仲民
审判员 陈金升
审判员 张斯姝
书记员 周韦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