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终2057号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鑫龙跃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鑫龙跃公司”)、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剑科、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柯汉良、杨少忠、陈凤茹、李梦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鑫龙跃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鑫龙跃公司”)、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剑科、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柯汉良、杨少忠、陈凤茹、李梦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第三人柯汉良、杨少忠向本院提交了中止诉讼书面申请书,以广东鑫龙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树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本案分配款项与刑事案件涉案款项有关,本案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树生涉嫌合同诈骗罪,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的审理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法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举添 审 判 员 龚 敏 审 判 员 胡毅妹
法官助理 黄 燕 书 记 员 黄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