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22民初188号
原告蓝祥学,男,1967年10月16日生,畲族,福建省上杭县,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勇、***,*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东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泰(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德电子(信丰)有限公司。
地址:信丰县工业园绿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蓝祥学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祥学以希望能够与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祥学撤回本案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全额退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