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684145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60元,减半收取计13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