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40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号结算楼。
法定代表人:高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忠文、吴佳,云南明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秀红,云南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和北辰大道旁欣都龙城商务*幢2401。
负责人:莫纯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区海睳路***号*单元***室。
负责人:洪江。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越秀小区***号。
负责人:林元强。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阳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号。
负责人:林汉清。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团梅龙镇东升组**号。
负责人:梁宁。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号。
负责人:冯远兴。
被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马南垌雄阳路建委宿舍*幢。
负责人:区海波。
被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元春路**号。
负责人:梁宁。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建安审图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号。
负责人:吴奋进。
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十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云04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2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3500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9844元,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莫纯华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2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3500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9844元,公告费1200元,应交执行费54581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55406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阳江市江城区阳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建安审图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同意追加上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依法冻结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账号分别为44×××10_1、44001758608050812508_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后因被执行人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超出执行范围,不能冻结银行账户;后经本院审查并作出裁定,撤销对其作出的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账号分别为44×××10_1、44001758608050812508_1账户内资金的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其名下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23号的房屋已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本院要求其参与分配该套房屋的拍卖款,但至今未得到该套房屋的拍卖款分配;其名下车牌号为粤Q×××××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Q×××××豪运牌大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将本院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其它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其名下在昆明英惠投资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600万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阳江市江城区阳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建安审图咨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九个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子公司,不承担责任,故不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402执8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办人邹从林
书记员  刘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