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某某、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02执异36号
异议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区海波。
申请执行人: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照。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玉溪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重庆利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公司账户资金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虽持有异议人的股权,但其与异议人系相互独立的法人组织,异议人的财产独立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冻结裁定书并解除冻结。并提供工商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及阳江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会委员会共同出资成立,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异议人公司63.57%的股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云0402执82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并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资金。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异议人系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并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执行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云0402执82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