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2183号
原告:**,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1,女,200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之父),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兵兵,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31QKIY。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巍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1737250995X。
负责人:王海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瑶,山东言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梅,山东言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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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林海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