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59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柴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