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9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31QK1Y
负责人:程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巍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
负责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丽,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