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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548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31QK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