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844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31QK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35栋、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10051482829。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1737250995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