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319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团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经济技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W1U5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团结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