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319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团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经济技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W1U5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团结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