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乐民三初字第116号
原告昌乐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唐**。
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等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鲁G×××××挂)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鲁G×××××挂)号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