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11573号
原告: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麻柳村第十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宋豫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娟,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古月苗木种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仙女镇仙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胡光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枝江市仙女镇古金月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胡光平,理事长。
原告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古月苗木种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枝江市仙女镇古金月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现原告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请计算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向启雄
人民陪审员 李祖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钟亚伟
书 记 员 赵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