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道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宾道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02民初1676号
原告:宜宾道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外南街1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3JR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0300000027985。
原告宜宾道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宜宾道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道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道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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