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130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万江百兴钢管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谷涌社区华发建筑物资交易市场A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435295641,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叶梓坤,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7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942435。
法定代表人:李雄。
原告东莞市万江百兴钢管经营部诉被告**、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万江百兴钢管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6.63元、保全费228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万江百兴钢管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秋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