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22252号
原告:深圳市恒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恒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裁定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