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7民初2278号
原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戚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波,广东方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
法定代表人:方晓涛。
破产指定管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利、薛源斌,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少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丽华、邝静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律师、钟慧波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君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7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申129号民事裁定,受理庄京波对君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7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19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君涛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董硕。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律师、钟慧波律师及被告君涛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利律师、薛源斌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万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确认原告对于涉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二次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工程款债权1800万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确认原告对于涉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从一建1合字[2013]75号),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上雅君庭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在2013年开工,组织了人力物力施工建设履行合同。因被告资金短缺,上雅君庭项目于2015年5月烂尾,导致涉案工程停工,直至2018年12月,涉案工程被案外人广州沛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的形式取得上雅君庭177套房屋,工程继续进行。因主体工程于2019年12月基本完工,故双方已于2019年12月先行进行结算。现该工程已经完工,并于2020年1月9日移交给被告,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予支付,故成讼。根据2019年12月结算书工程款共计80190767.02元,双方确认减去已付工程款62190767.02元,得出还有1800万元工程款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金额为工程款本金1800万元。
原告一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从一建1合字[2013]75号);
2、《上雅君庭工程项目结算书》;
3、现场图片(打印件);
4、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问题楼盘“上雅君庭”化解操作方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印件);
5、《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问题楼盘“上雅君庭”化解操作方案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附件一、二(复印件);
6、标的物详情(复印件);
7、银行付款凭证两张(复印件)。
被告君涛公司辩称,被告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请主张的工程款本金1800万元无异议,虽然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还未出具,但是经过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确认,被告认可该工程款为1800万元,但因为工程款中有400万元(按结算总价取整为8000万元计算乘以5%)为质保金,应属于附生效条件债权,目前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故该400万元不能计算利息,若计算利息应以1400万元为本金进行计算。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逾期付款的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请,被告确认原告优先受偿权。原告也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管理人已经接管了被告的财产、公章、账册、相关资料,债权申报期已经结束,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在2020年10月15日召开。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君涛公司(发包人)与原告一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的工程上雅君庭,开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3月25日,完工日期暂定为2015年3月25日,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30天,合同价款暂定70320776元。另,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2.5%,满两年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2.5%。
涉案工程“上雅君庭”是烂尾楼盘,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问题楼盘“上雅君庭”化解操作方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则同意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问题楼盘“上雅君庭”化解操作方案》。
2019年12月,原、被告签订《上雅君庭工程项目结算书》,内容如下:上雅君庭工程结算价为80190767.02元,经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费用62190767.02元,需支付余款180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综合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尚欠工程款及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上雅君庭工程项目结算书》,被告确认涉案工程剩余1800万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欠付1800万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基数问题。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两年内分二期返还,而涉案工程现在尚未完成综合验收。但涉案工程为烂尾楼盘,被告君涛公司对于涉案工程未能按期推进及验收负有主要责任,更何况君涛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无法成就之过错责任在于君涛公司。因此,本案利息计算基数应为1800万元,被告关于利息计算基数应扣除质量保证金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的起止日期。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4日起计付,被告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止付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2日裁定受理庄京波对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利息应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另因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对被告享有1800万元工程款债权及利息债权,其中利息债权以180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能否对涉诉工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原告主张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有据,且被告并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就被告欠付之工程款本金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享有1800万元工程款债权及利息债权,其中利息债权以180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
二、确认原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欠付之工程款本金对上雅君庭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少珍
人民陪审员  何丽华
人民陪审员  邝静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景锋
汪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