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朔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5662号
原告:邢台朔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龙泉大街218号(武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86JQM4H。
法定代表人:粘亚鹏,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12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307661K。
法定代表人:戚光文,公司经理。
邢台朔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朔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振花
书 记 员  赵紫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