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戚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甘霖,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村大南路边。
负责人:冯鉴泉,职务:社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化第一建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5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鉴定报告认定不实。2014年、2018年两份房屋安全鉴定的前后对比足以证明该填土工程事实已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损害。2018年的鉴定报告的第六条鉴定意见中提到,经与稳固鉴字[2014]4426房屋鉴定报告相比较,该房屋大部分损坏在上一次鉴定时已存在,但上述工程施工对该房屋损坏稍有影响,导致主体房屋垂直度向西稍有变化及个别墙体原有裂缝稍有发展,且导致西南杂物房出现新增裂缝及墙体原有裂缝有发展,围墙、地台出现新增裂缝,一审法院完全罔顾事实。2、损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涉案房屋附近众多房屋也已经受到该工程的影响,出现开裂、下沉,甚至被鉴定为危房。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房屋的具体损害情况,但已经在一审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出相关情况,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真相。3、证据认定明显有误。一审判决认定从化一建经过合法程序进入进行填土工程,违背事实,明显有误。4、一审法院的释明存在误导性,让申请人理解为房屋受损成因及损坏程度等同于划分责任。5、尚有证据没有质证。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请求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广州供电局对其房屋损坏承担修复责任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本案中,***主张从化第一建筑公司施工导致其房屋发生沉降、开裂、倾斜,要求加固、扶正、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根据***一审提供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7816)》的第六条关于“经与稳固鉴字[2014]4426房屋鉴定报告相比较,该房屋大部分损坏在上一次鉴定时已存在,但上述工程施工对该房屋损坏稍有影响,导致主体房屋垂直度向西有变化及个别墙体原有裂缝有发展,且导致西南杂物房出现新增裂缝及墙体原有裂缝有发展,围墙、地台出现新增裂缝”的鉴定意见,可初步证明从化第一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对案涉房屋原有损坏稍有影响,导致原有损坏稍有加剧。但根据鉴定结果可认定,涉案房屋在从化第一建筑公司施工前已出现沉降、开裂等问题,两份鉴定结果难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损坏状况是从化第一建筑公司施工所直接造成。且***不同意申请鉴定,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案涉房屋加剧部分损坏的具体程度以及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涉房屋加剧部分损坏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对***要求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对其房屋加固扶正、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主张南方电网公司、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广州供电局对其房屋损坏承担连带修复及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铭斯
张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