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6002号
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MA1NGT2W0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宁波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913918,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明珠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