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8840号
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宁波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弘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