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费县经济开发区泉子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山东恒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费县经济开发区泉子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1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费县经济开发区泉子山村民委员会在费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代管资金78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费县经济开发区泉子山村民委员会在费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代管资金780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杜屏
审判员麻欣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