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5民初4757号
申请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永和社区永清庄村西4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456120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路银座大厦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6874772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