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佳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2105号
原告:威海佳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街道文化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元,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王发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南海新区海馨路北、观海路西。
负责人:于明杰。
原告威海佳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佳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佳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燕志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