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325执1454号
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58296.5元及利息;支付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损失109080.7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12元及申请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1325执145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已案款交至本院。本院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015元,本院已依法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