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312号
原告: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兴路中段(环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王发强,经理。
被告: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海馨路北、观海路西。
主要负责人:于明杰,经理。
原告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永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