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6414号
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BX19YOK。
法定代表人:李相乾,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687477265。
法定代表人:王发强,经理。
被申请人:姚东震,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胡阳镇城头村552号。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
申请人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东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东震在金融机构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东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冻结、扣留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霍雁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庆瑶
书 记 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