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759号
申请人:威海佳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刚,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海馨路北、观海路西。
负责人:于明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王发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佳丰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二年九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