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781民初1383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智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榆,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住广东省阳东县。
被告:阳春市石望镇中心小学,住所地阳春市石望镇石望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鉴杨,该校校长。
第三人:阳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2号305号。
法定代表人:关芬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黄业拉,男,成年,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与被告***、阳春市石望镇中心小学、阳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黄业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华彬
审 判 员 黄 辉
代理审判员 黄燕玲
二О二О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