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亨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亨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周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8民初5369号
原告:杭州亨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8458035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集镇北路**会信用代码:9143068170734723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杭州亨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归还款项4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招投标需要,原告打款43000元给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由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前去投标,作为保证金。后未中标,该43000元退至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账户。至今,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未将该43000元退还原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为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亨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亨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