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21财保76号
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3022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942580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豫B×××××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1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豫B×××××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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